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威尼斯5719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7-03浏览次数:3370


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我校在校学生应缴纳学费。

第二条  我校采用学分制的学籍管理制度,以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依据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文件,从2014年秋季学年起,本科生的学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详见物价局批准的文件。学生每学年应交纳的学分学费等于该生选读课程的总学分乘以每学分学费标准。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标准见附件:南京邮电大学本科各专业(类别)学分制收费标准。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方式采用预收结算制方式。预收结算制是指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缴一学年学费,在该学年结束时根据该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总额按实结算,如超过预收部分的,不足部分在下一学年缴纳预缴学费时一并收取;未到预收额的,结转下一学年抵冲预缴学费。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按学生个人进行学费结算,学校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课程修读情况及缴费情况统一结算,多退少补。具体结算公式为:毕业(结业、肄业)时学费余额=累计已缴学费-学生在校期间修读课程所需全部学费。

第五条  对超过标准学制年限的学生,如已按标准学制缴纳了专业学费的,则学校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六条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给予2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学生在所修课程开课一半时间内,按照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的程序办理退选手续的课程,免收该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八条经学校认定获得的自主个性化学习分,免收学分学费。第九条经学校批准通过课程免修考核者,带有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可按该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缴纳1/3的学分学费,其它课程不收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应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缴纳专业学费。如需补修课程,按照补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免收该学年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免收该学年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还该学年专业学费。

学生因休学、参军等暂停学业,复学后,专业学费按随读年级标准以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终止学业或暂停学业的学生,学分学费收费按第七条处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转入我校或出国学习后又复学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学分互认方式承认学生的成绩和学分,可免收其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重新学习课程或该课程替代课程的,按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时缴纳全年学费,老生于每学年开学前缴清学费后,方可注册。凡未经学校同意,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不包含留学生及海外教育学院学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级学生起执行,并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由财务处、教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