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科生学生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规范本科生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任用,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的表率作用,接受广大同学监督,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大学生中的骨干,在各级党、团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广大学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领广大学生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学校与学生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综合素质较高,并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或某种专长,热心为学生服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是党、团、学各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任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二)有大局意识,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和社会公德,个人道德修养良好,无违纪处分和不良行为记录。
(三)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发挥学生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敢于竞争;有创新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开拓;有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踏实,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能起到模范作用。
(五)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勤奋刻苦,取得南京邮电大学学籍后,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班长、团支书、校院级学生会、社团负责人、主席团成员平均学分绩点必须达到2.5或排名在本专业前50%。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课外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第三章 选拔与任用
第五条 本科生学生干部的选拔产生
(一)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学生干部候选人的初步人选可通过组织推荐、老师推荐、同学推荐和学生自荐等方式产生。
(三)校级、院级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公示。
第六条 本科生学生干部的任期:本科生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具体任期根据学生干部岗位认定。
第七条 如遇现任学生干部名额空缺,上级领导部门可以采取任命、选聘等方式予以补足。
第八条 本科生学生干部的职责要求
(一)以身作则,模范遵纪守规。
(二)积极关心和维护集体利益、国家利益。
(三)密切联系同学,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有益活动,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五)及时反映学生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各类问题,及时妥善消解矛盾、纠纷。
(六自觉接受老师和同学监督。
(七)积极参加学生干部培训,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八)完成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本科生学生干部考核的具体要求参照《学生能力测评办法附件:学生干部考核办法》执行。考核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在本次考核的能力测评相应项目内不予加分,并取消其参加一切学生干部评优的资格。学生干部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称职的,应免去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第五章 奖惩
第十条 根据《优秀学生评选办法》、《优秀学生会干部评选办法》、《优秀社团干部评选办法》等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社团干部”等评选工作,时间安排在次学年的学年初进行,由学校、学院进行相应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不称职学生干部的处理分为:劝诫、劝退、免职或撤职,由相应主管组织具体实施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劝诫:
1、学生出现不良行为,学生干部在场未及时制止而引发后果的;
2、不服从管理,情节较轻的;
3、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不端正,情节较轻的;
4、学生群众基础薄弱,群众有意见的;
5、宿舍卫生情况较差,一学期累计个人得分在400分以下的;
6、对所在集体校风、学风建设工作力度欠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劝退:
1、学生发生违纪行为,学生干部在场未制止或知情不报的;
2、不服从管理,情节较重的;
3、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4、学生群众基础差,群众意见较大的;
5、个人宿舍卫生脏乱差,自我管理意识较弱,一学期累计个人得分在350分以下者;
6、不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关系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免职或撤职:
1、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称职的;
2、个人行为对集体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3、没有学生群众基础,群众意见大的;
4、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5、受学校违纪处分的。
第十二条 凡受免职或撤职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任何学生组织不得任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应严格执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本条例结合学院(部)实际制定相关细则,但各项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的规定,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具体实施对院(部)本科生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及任免等工作。
第十五条 校级学生会、校级社团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及任免工作由校团委负责按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培训工作按照学校学生干部培训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在各自权限内进行解释。